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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产地证使用需谨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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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产地证(CERTIFICATE OF ORIGIN),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(或地区)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。在国际贸易中,它最大的作用就是作为核定关税的依据。在我国,如按照《曼谷协定》、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等的规定,依据原产国(或地区)的不同,一些特定商品可以享受到更加优惠的税率(即协定税率)。
许多企业在进口商品时,往往认为提供了原产地证明,享受协定税率肯定是最核算的。其实不然。譬如海关税则号为39011000、39012000的部分聚乙烯,《曼谷协定》中的协定税率是9.9%,而暂定税率则是3%,部分企业往往不分情况一概提供《曼谷协定》中规定的原产地证明,按照协定税率申报,反而多缴税款。
为此,海关提醒企业:虽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:“适用协定税率、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,应当从低适用税率”,但办理退税手续还是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麻烦。进口货物时,提供原产地证明还需谨慎,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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