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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合同标的物品名应注意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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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,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。因此,在规定此项条款时,应注意下列事项:
(一)必须明确、具体
鉴于命名商品的方法多种多样,如有些以其主要用途命名,有些以其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或主要成分命名,有些以其外观造型或制造工艺命名,有些结合人名或地名命名,也有些冠以褒义词命名,等等。因此,在规定品名条款时,必须订明交易标的物的具体名称,避免空泛、笼统或含糊的规定,以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、性能和特点,并便于合同的履行。
(二)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
条款中规定的品名,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,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,都不应列入,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。
(三)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
有些商品的名称,各地叫法不一,为了避免误解,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。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,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。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,应力求准确、易懂,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。
(四)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
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,因而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交付关税和班轮运费不一的现象,且其所受的进出口限制也不同。为了减低关税、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,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,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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